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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林业危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有效地防治和掌控林业危害生物灾害,维护森林资源,省司法厅日前公布《陕西省林业危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印发稿)》,面向社会公众印发。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该每5年的组织1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对松材线虫病等根本性林业有害生物每年最少的组织2次专项调查,建立健全监测网络,配有专(兼任)职测报员,的组织积极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动态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预警预报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预警预报信息,违背以上规定私自公布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修正,给与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条例》拒绝,县级以上预防检疫机构负责管理继续执行本辖区的林业植物检疫任务,不应配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员,设置检疫实验室。涉木经营市场、木材加工企业和用于林木种苗、木材及其制品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应配有不少于1名全职检疫员,全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引荐,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全省统一制式的全职检疫员证书。
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公路、铁路、矿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支撑、纸盒、铺垫、承托、修整设施设备牵涉到用于松木材料的,应该事前将施工时间、地点报告所在地县级林业预防检疫机构,对调到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展开复检。施工完结后,建设单位应该及时重复使用或者封存木质材料,不得随便丢弃。
运输林木种苗及其交配材料和松木及其制品的车辆转入我省,不应拒绝接受检疫检查。途经我省从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非疫区运输林木种苗及其交配材料和松木及其制品的车辆,仅限于在我省全程高速公路通过,中途不得驶进高速公路转入我省逗留。6月20日以前,如对《条例》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致函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50号陕西省司法厅法律一处(710043)或电话电话(029)87294499对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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